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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分享:婚姻纠纷规则要述及详解

作者: 日期:2022-04-12 10:25:01

一、规 则 要 述

01 . 有重大理由的,夫妻一方可诉请确权主张共有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另一方提起确权之诉主张共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02 .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同居期间债务仍共同偿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3 .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无法证明出资额,应视为共有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04 . 父母拆迁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05 . 因失恋而自杀,有过错对方赔偿,无过错酌情补偿

因失恋而自杀,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一方对伤亡后果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但可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06 . 离婚后,原承包地被征收所获补偿,仍有相应份额

离婚一方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保护,基于承包地被征用所获补偿款,亦享有相应份额。

07 . 子女要求析产,因此损害到父母权益时,不予支持

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分割家庭按份共有财产,因此损害到老年父母权益时,对该分割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08 . 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少分或不分,以对其实施导向和规制,实现社会公平。

09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亦可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诉请其支付抚养费。

10 . 孩子外部特征不像自己,不构成申请亲子鉴定理由

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的,不得以对方不配合亲子鉴定而推定其主张成立。

        

二、规 则 详 解

01 . 有重大理由的,夫妻一方可诉请确权主张共有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另一方提起确权之诉主张共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02 .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同居期间债务仍共同偿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3 .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无法证明出资额,应视为共有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04 . 父母拆迁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05 . 因失恋而自杀,有过错对方赔偿,无过错酌情补偿

因失恋而自杀,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一方对伤亡后果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但可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06 . 离婚后,原承包地被征收所获补偿,仍有相应份额

离婚一方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保护,基于承包地被征用所获补偿款,亦享有相应份额。

 

07 . 子女要求析产,因此损害到父母权益时,不予支持

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分割家庭按份共有财产,因此损害到老年父母权益时,对该分割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08 . 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少分或不分,以对其实施导向和规制,实现社会公平。

 

09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亦可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诉请其支付抚养费。

 

10 . 孩子外部特征不像自己,不构成申请亲子鉴定理由

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的,不得以对方不配合亲子鉴定而推定其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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