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 则 要 述
01 . 有重大理由的,夫妻一方可诉请确权主张共有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另一方提起确权之诉主张共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02 .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同居期间债务仍共同偿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3 .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无法证明出资额,应视为共有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04 . 父母拆迁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05 . 因失恋而自杀,有过错对方赔偿,无过错酌情补偿
因失恋而自杀,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一方对伤亡后果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但可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06 . 离婚后,原承包地被征收所获补偿,仍有相应份额
离婚一方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保护,基于承包地被征用所获补偿款,亦享有相应份额。
07 . 子女要求析产,因此损害到父母权益时,不予支持
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分割家庭按份共有财产,因此损害到老年父母权益时,对该分割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08 . 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少分或不分,以对其实施导向和规制,实现社会公平。
09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亦可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诉请其支付抚养费。
10 . 孩子外部特征不像自己,不构成申请亲子鉴定理由
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的,不得以对方不配合亲子鉴定而推定其主张成立。
二、规 则 详 解
01 . 有重大理由的,夫妻一方可诉请确权主张共有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另一方提起确权之诉主张共有的,法院应予支持。
02 . 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前,同居期间债务仍共同偿还
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在被宣告无效前,基于同居期间发生的借款债务,应由同居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03 .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无法证明出资额,应视为共有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作出贡献的,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04 . 父母拆迁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置房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05 . 因失恋而自杀,有过错对方赔偿,无过错酌情补偿
因失恋而自杀,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一方对伤亡后果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但可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06 . 离婚后,原承包地被征收所获补偿,仍有相应份额
离婚一方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保护,基于承包地被征用所获补偿款,亦享有相应份额。
07 . 子女要求析产,因此损害到父母权益时,不予支持
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主张分割家庭按份共有财产,因此损害到老年父母权益时,对该分割请求,法院可不予支持。
08 . 离婚时隐藏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少分或不分,以对其实施导向和规制,实现社会公平。
09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亦可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诉请其支付抚养费。
10 . 孩子外部特征不像自己,不构成申请亲子鉴定理由
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成立,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的,不得以对方不配合亲子鉴定而推定其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