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律师练虎
练虎
手机: 182-4444-3833
地址: 四川省大竹县竹海路西段北城上郡二号楼2楼(县水务局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

作者: 日期:2021-07-08 14:12:17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

合同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交付时合同成立生效。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