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律师练虎
练虎
手机: 182-4444-3833
地址: 四川省大竹县竹海路西段北城上郡二号楼2楼(县水务局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热点新闻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吗?

作者: 日期:2022-04-12 10:46:06

结婚后,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有效吗?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一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这样的约定需要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的内容,对双方有约束力。

那么,这里所称的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哪些具体形式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所以,书面形式的种类,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以及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夫妻双方在婚内,如果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了约定的,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提到的由双方协议处理,本律师认为应当包括离婚前双方已经就财产进行约定所作的协议。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所作的约定必须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那么这样的约定一旦离婚无法实现时,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这样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件不满足,那么合同则无约束力。如果夫妻间对财产所作的约定并不是以夫妻离婚为条件的,那么这样的约定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有约束力的。

所以,婚内夫妻双方就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所作的约定,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

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因为负债较多,为了转移财产,而通过协议的形式将财产在婚内全部转移至另一方名下。这种行为对于债权人而言无疑是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因此,我国《民法典》对于这一种行为也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所获得的法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如果要对夫妻间婚内协议于己不利的部分进行撤销的,对夫或者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必须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恶意转让财产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该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时间为五年,自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在婚内可以就房产、存款、车辆、股权及其他财产、财产性权利等进行约定,明确其归属。鉴于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因此实际上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因此,如果夫或者妻在微信、QQ等电子数据交换平台中对财产向对方作出了处分的意思表示的,那么这样的形式属于书面形式之一,即会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