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律师练虎
练虎
手机: 182-4444-3833
地址: 四川省大竹县竹海路西段北城上郡二号楼2楼(县水务局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说法

重庆法院首例!离婚后房子归女方,男方要求享有永久居住权,法院判了

作者: 日期:2022-04-14 16:20:36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首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为患病的一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弱者权利,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重庆法院首次以司法文书的形式设立居住权,为民法典居住权规定的实践应用提供了范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被称为“离婚经济帮助”规定。本案中,原告王小芳与被告李大强年过半百,孩子早已成家立业,原告因不堪忍受被告的冷暴力和日渐不受控制地乱发脾气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二人确实由结婚时候的情投意合发展到现在的水火不容,早已分居多年。经过审理查明,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登记在原告王小芳名下,被告李大强身患糖尿病、高血脂、气管炎等各种慢性疾病,且无固定收入,都是依靠四处打零工赚取一些生活费。被告李大强向法院提出,二人婚姻至此,自己很惭愧,也有很大的责任,他愿意放手,但是希望法院能够考虑他目前身体每况愈下的实际情况,给自己一个永久安定的住处,不至于四处颠沛流离。

主审法官对两人进行调解,法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对原告王小芳在离婚时负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被告李大强的法定义务方面辨法析理,希望王小芳能在李大强同意离婚的基础上,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使其度过离婚初期的困难时光。在调解进行两个小时后,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大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房屋的产权仍然归原告王小芳所有,其答应为李大强在其所有的房屋上设立永久居住权;原告王小芳另外帮助李大强一万元钱,用于近阶段的生活以及看病费用。

民法典设置了居住权,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种权利是一种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居住权人使用住宅只限于个人生活必需。因此,非基于生活需要的目的,居住权人不得使用住宅,如利用住宅开设商店、旅馆或储存货品等。但居住权不得转让,也不能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也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本案中,为被告设立居住权主要是人民法院利用该制度为离婚中弱势的一方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形式,实践中,居住权也广泛应用于“以房养老”、遗嘱以及为同住人提供住房保障等各种情形下。


随便看看